|
|
 |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实施招标投标综合管理的通知 |
|
|
 |
|
|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实施招标投标综合管理的通知
| |
来源:招投标中心 |
浏览次数: |
添加时间:2004-7-5 |
|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行政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确保新的招投标监管体制正常运行,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施招标投标综合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实施招标投标综合管理的认识 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就是构建综合性招标投标中心,将全市所有招标事项纳入中心运行,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近年,我市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招投标行政管理运行方式进行了改革,组建成立了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和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立了市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实行了由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指导、进行综合管理与行业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负责行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运行机制。这种行政管理运行方式的施行,对于推动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杜绝不正当竞争和私下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深化改革的高度,支持实行招标投标综合管理,积极主动地将本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事项纳入综合性招投标中心运行。 二、统一管理,确保招标投标事宜进场规范运作 市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是我市建立的集中统一进行招标投标的专门机构。凡在仙桃市区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信工程、供电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政府采购、卫生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房产交易、教学用品采购、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投标活动,都必须进入市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具体进入中心的各类项目、投资限额和采取的形式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仙政发[2003]44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现有的招标投标场所,从2004年4月20日起一律停止运行,不得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三、实行驻会监督,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是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招标投标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工作。要切实抓好各类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水平和工作效率。 市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置纪检监察室,负责接受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来信来访,对违章违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招标投标工作中各相关部门的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情况实施监督。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经委、建委、交通局、水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房产局、卫生局、药监局、规划局、贸易局、外经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选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采取“有事即入”的方式派驻市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加强对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要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项目审批部门,以便及时处理。各部门所派驻的工作人员要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把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真正建成“阳光平台”。 四、严明纪律,确保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正常运转 各地、各部门对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对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停止而不停止的招投标场所,按规定必须纳入而不纳入的招表投标项目,要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采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单位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规避招标项目中,属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地方财政资金)投资的,由招投标专门管理机构会同项目审批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违反规定干预和操纵招标投标活动,致使招标投标活动不能依法进行的,视不同情况予以纪律处分。对直接从事招标投标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能,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