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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网   湖北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综合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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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综合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来源:招投标中心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0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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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    北    省    计    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综合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鄂计政策[2002]95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综合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的
                       通        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计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特别是省政府219号令发布的《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政府219号令)赋予了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职责,明确了发展计划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为切实加强和规范计划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省计委近期下发了《湖北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明确了省计委机关各处室及各级计划部门在招标投标行政执法工作方面的管辖和分工,提出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加强招标投标综合监管和行政执法,各级计划部门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监督和认真执行关于强制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省政府219号令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都作了具体规定: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必须招标范围之内的项目,施工单项合 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面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都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各级计划部门要贯彻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加强监督,努力防止和避免规避招标的行为。同时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省政府219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计委备案,但 不得缩小国家和省规定的招标范围,同时要防止规模标准过低影响招标活动的效率和效益。除此之外,任何单位不得再行制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对于国家和省各地制定的规模标准,建设项目单位和有关中介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不允许采取化整为零,或以其他的方式规避招标,一经发现,各地计划部门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二、进一步规范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工作
  2000年6月20日国家计委颁布了《招标投标法》的配套规章《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指定了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等“三报一网”作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体。我省鄂计政策[2001]1389号也指定了湖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务信息网、网桥招标信息网 “两网”作为湖北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为了确保招标投标的信息尽可能在大范围内公开,提高招标投标的公开度、透明度,维护招标市场的公平竞争,对于省政府219号令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根据不同情况必须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同时也可以在地方媒介上发布,但不允许只在地方媒介上发布而不在国家 和省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各级计划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加大力度检查依法公开招标信息的发布情况,规范招标公告的信息发布渠道,使招标投标成为名副其实的“阳光交易”。对 于不按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甚至有些项目单位只是在有形市场内发 布招标公告的行为,各级计划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向省计委报告,便于省计委及时予以纠正。对于情节严重的,由省计委或委托市州计委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各级计划部门同时要监督指定媒介提供招标公告发布服务的情况,发现指定媒介有乱收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公告、无正当理由延误发布时间等行为的,应及时向省计委反映,项目单位和招投标中介机构也可以向计划行政部门投诉。
  三、认真执行必须招标项目实行事前核准的有关规定
  国家计委9号令和省政府219号令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招标内容,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 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不适宜招标的情形。招标事前核准是确保建设项目依法招标、加强综合监管、减少其他审批环节的重要措施,也是法律法规赋予计划部门一项重要职责。省计委有关处室已开始履行招标核准的职责,但一些市(州)、县计委目前尚未开展此项工作。各级计划部门应及时纠正这种不作为,上下联动,整体推进,把招标核准的问题列为综合监管和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尽快启动招标核准工作。在行使招标核准职责时,可按照投资审批权限和程序实行分级管理:属于市(县)计委审批权限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所在市(县)计划部门核准;属于市(州)计委审批权限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所在市(县)计委审核后向市(州)计委转报,由市(州)计委负责核准;属于省计委审批权限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所在市(州)计委审核后向省计委转报,由省计委负责核准;属于国家计委审批权限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所在地计委转报省计委审核后报国家计委核准 。核准招标事项的具体要求和表格形式按照国家计委9号令执行。对于 项目建设单位不依法履行招标核准手续,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计划部门核准的事项,各级计划部门要依照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准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组织形式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两种,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国家计委5号令进一步规定:经国家计委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 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由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在向国家计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报送能证明其具有招标能力的有关书面材料,由国家计委审查核准。参照这个规定,省政府219号令规定: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核准后,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这些规定既赋予了招标人在自行招标方面的权利,也规定了招标人必须报项目审批部门履行核准手续后才能自行招标的义务。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基本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进行资格审查和核准,是计划部门行使招标事前核准职能的重要内容,也是对招标投标实施行政监督的重要手段。各级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219号令规定的标准和条件, 对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计划部门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资格进行审查和核准。对于核准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办理自行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对于核准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计划部门应要求其委托招标,但不得强行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五、审批有关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哪些项目适用公开招标,哪些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和国家计委3号令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批准或者报其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项目技术复杂或者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省政府219号令侧重对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情形作了规定,并且规定在投标邀请书发出之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按照以上规定,凡属地方重点建设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提出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情形,向计划部门提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申请,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后还应在投标邀请书发出前,向各级计划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备案。各级计划部门要按照以上规定积极履行有关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审批事宜,保证建设项目正确采用招标方式。关于重点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审批,可以结合招标事前核准的有关内容,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上报和审批。
  六、严格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制度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国家计委5号令第十条规定: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计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根据以上规定,省政府219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这既是招标人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行政监督的必要途径,也是行政监督部门掌握招标投标信息、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方式。在简化审批手续、取消行业部门过多的前置审批、只对招标内容进行事前核准、项目法人自主招标的情况下,严格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各级计划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要按省政府219号令第二十三条在定标之日起15日内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规定,积极受理项目单位招标的事后报告,并对事后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对不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的,各级计划部门应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5号令及省政府219号令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重点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
  对重大项目招投标的行政监督是各级计划部门对招标投标进行行政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计划部门对重大项目管理方式的重要转变。为了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国家计委颁发了18号令《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按照国家计委18号令的规定,计划部门是重大项目招标投标行政执法的主体,负责对重大项目招投标的事前核准、事后备案、过程监督、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全方位进行监督执法。其中,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是对重大项目进行行政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稽察包括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两种方式:经常性稽察方式是对建设项目所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控;专项性稽察方式是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抽查。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国家计委18号令明文规定,计划部门可以视情节依法给予以下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投标、评标资格;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或暂停审批有关地区、部门建设项目。各级计划部门要参照上述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一方面应积极配合省计委对重大项目的行政监督,另一方面要合理确定当地重大项目的范围,把加强重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列为加强招投标综合监管的重点。
  八、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法规,对招投标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是确保招标投标法的顺利实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能够依法进行的重要手段。对于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的违法行为、规避招标的行为、不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不依法履行核准手续的行为、不依法履行事后备案(报告)手续的行为以及其他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各级计划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法规规章负责实施行政处罚。对于非重大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有关违法行为,按部门职责分工由有关行业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行业部门同时应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计划部门,由计划部门根据情况依法采取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等措施。具体的罚则可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章、国家计委的配套规章以及省政府219号令规定实行。各级计划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要按照《湖北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暂行办法》(鄂计政策[2002]799号)的规定,统一执法证件,统一处罚程序,统一文书格式,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行政执法工作。各级计划部门在招投标行政执法中要建立行政监督网络,设立举报电话,积极受理社会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有权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接到投诉,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要及时办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要按照省政府219号令确定的职 责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办理情况,应及时向投诉人通报。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有争议的,发展计划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转报共同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各部门对重大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要及时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情况,必要时,可以联合执法。各市州计委也可以根据省计委的授权,独立开展有关专项执法。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各级计划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质量。同时,各级计划部门要建立申诉受理机制,积极应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严格按照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将罚没所得要及时缴入计划部门设置的罚款专用帐户。
  九、加强执法监督和综合协调,改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各级计委作为招标投标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部门,除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有关当事人外,还应当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能及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对行业部门之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矛盾 要积极协调。同时,还要从致力于改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建立和促进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招标投标市场出发,积极做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宣传培训及咨询服务、促进评标专家库的资源共享、建立招标投标情况登记库、整顿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积极培育中介机构并加强管理等工作。
  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已为我们理顺行政监管体制、加强招投标的行政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 依据。省计委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综合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各级计划部门要根据机构改革的情况和转变职能的需要,搞好对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增强依法监管和积极作为的意识,提高指导协调能力和综合监管水平,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管机构,落实专人负责,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综合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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