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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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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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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招投标中心 |
浏览次数: |
添加时间:2004-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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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保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廉洁,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一) 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具有一定的政府采购理论认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 符合政府采购专业目录,并在本专业内享有一定的声誉;
(三) 本人愿意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身体健康,能接受邀请并担任评委;
(四)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五) 近两年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三条 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申报和审批: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专家,可以向湖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专家推荐,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 个人简历表;
2. 资格证书;
3. 个人成就,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4. 本人身份有效证件。
(二)对经湖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颁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并在公共媒体上公布,聘期两年。
第四条 湖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依据专家个人简历表及相关资料,分类建立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每次政府采购活动,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次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对进入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的专家,可推荐担任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和各市、县级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实现全省资源共享;对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专家,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报酬。
第五条 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并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单位、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
第六条 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参与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受到邀请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因事前不知情者,在获悉情况后应立即申请回避。
第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收回所发证书,并在公共媒体上披露。
(一) 故意损害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单位、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二) 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 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评标情怀或其他信息的;
(四) 专家之间私下相互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平原则的;
(五) 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 被随机选定为评审专家并按受邀请而未按时参加影响工作的;
(七) 被检举并经湖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核实,不符合第二条评审专家条件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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