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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网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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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招投标中心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0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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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级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省级政府采购的规范动作,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取得省级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和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取得省级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或省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三) 具有一定数理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的60%和20%以上;

(四) 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 能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湖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的监督;

(六) 湖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省级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申报和审批。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和社会中介机构,均可向湖北省政府采购办法的申报,申报的内容如下:

(一) 省级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有关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

(三) 机构的设置、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经济人员简况;

(四) 机构的章程、业务规范、程序及内部管理制度;

(五) 业务情况报告;

(六) 承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能力分析报告。

第五条 湖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证书》,并在公共媒体上公布。

第六条 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物有所值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部门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规定规范操作。

第七条 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 接受湖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的委托,承办全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招标活动;

(二) 接受湖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的委托,承办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的政府采购业务;

(三) 经湖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推荐,受各市、县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的委托,承办市、县政府采购业务;

(四)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核实投标人的资格;

(五) 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标书制作费、中标报务费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六) 湖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代理机构应承担的义务:

(一) 维护政府采购委托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 发布采购信息,编制招标文件并予以解释;

(三) 承担在执行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中获知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

(四) 自觉遵守《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委托招标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履行有关报批、备案手续;

(五) 组织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验收货物、工程、服务;

(六) 按有关规定,返还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七) 接受社会监督;

(八) 湖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湖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每年对代理机构进行年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省级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并在公共媒体上公告。

第十条 代理机构经批准分立或合并,应书面报告湖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并办理有关省级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变更或注销手续。代理机构宣告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省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时,在书面报告湖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并交回《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省级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省级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将情况在公共媒介上披露,并按规定给以处罚,给采购单位、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省级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

(二) 变更或终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及时办理手续的;

(三) 未经委托,超出代理权限或自行承揽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内政府采购业务的;

(四) 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五) 拒绝湖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检查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业务、不如实反映情况、不提供材料的;

(六) 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证书》的;

(七) 其他违反湖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规定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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