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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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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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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招投标中心 |
浏览次数: |
添加时间:2004-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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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参与省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行为,建立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均可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市场:
(一) 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 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纳税记录;
(三) 遵守国家的环保政策;
(四) 遵守国家用工政策,无用工歧视倾向;
(五)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记录;
(六) 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七) 良好的售后服务和人员结构;
(八) 特殊行业要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三条 凡需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应当向湖北省采购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 省级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申请表;
(二)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 销售许可证;
(四) 专营或一级代理授权书文件或由部、省级机构批准的经销商资格证明;
(五) 银行资信证明;
(六) 湖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湖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对申请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证书》,并在公共媒体上公布。
第五条 参与省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持有《湖北省省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证书》。
第六条 供应商享有的权利:
(一) 可参与省级政府采购活动,并可推荐参与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及各市、县政府采购业务;
(二) 可在省级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刊登两天内获得政府采购信息;
(三) 向湖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客观、真实地反映政府采购情况和投诉;
(四) 湖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供应商应承担的义务:
(一) 按照省级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二) 中标后,按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三) 严格按采购合同全面履约;
(四) 湖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湖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每年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年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并在公共媒体上公布。
第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无效,并取消其进入省组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给以处罚,对给省级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 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 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或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的;
(四) 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五) 与政府采购单位或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违规串通的;
(六) 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七)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或其他违约的;
(八) 向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单位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 拒绝湖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十) 其他违反湖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规定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政府采购化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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