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省政府采购中心、省综合招投标中心的通知
鄂政发[2003]39号
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同意《关于组建省政府采购中心、省综合招投标中心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组建省政府采购中心、省综合招投标中心的意见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省政府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建设“四个”中心暨政务公开现场会议的要求,现就组建省政府采购中心、省综合招投标中心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设置的原则。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项目,统一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省级所有政府行为的招标投标活动,通过建立综合性招投标中心,使货物及服务的招投标行为实现由无形到有形、由分散到集中、由无序到有序的规范运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原则。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综合招投标中心主要是在理顺关系、理顺机构、理顺职能的基础上,对现有机构、人员进行整合,不新增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负担。
(三)充分利用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省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现有人才、技术、资质资源和有形办公场所,简便易行,利于整合,能迅速开展工作。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的组建意见
(一)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调整组建“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建议为省政府直属副厅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按规定程序提交省编委研究。撤销“湖北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省编办原批准的不增加编制、加挂“政府采购办公室”牌子的机构(如省公安厅和省法院的装备处),不再加挂“政府采购办公室”的牌子;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要撤消“湖北省教育厅政府采购中心”、“湖北省医疗卫生设备招标采购中心”;今后省直各部门不再成立政府采购机构和加挂“政府采购办公室”的牌子。
(二)职能。负责组织实施省级使用财政性资金、属于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通用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接受省直各部门委托,组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接受省内市县的委托,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办理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发布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信息、编制采购文件、组织评标活动;根据省直部门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履行;管理省级政府采购项目文件档案和“供应商库”;制定集中采购内部操作规程。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业务上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管理,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不具有指导市县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的职能,不负责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和资金的管理。
(三)内设机构。建议下设三个处(综合处、一处、二处)。各处室职能由省编办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该中心办公用房在省成套局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安排,利用省成套局现有招投标开(评)标场所和各类资质。
(四)人员。建议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0名,编制从“湖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湖北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湖北省设备成套招标办公室”等单位划转,人员按双向选择方式从编制划转单位调入和面向社会招聘。
省政府采购中心及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由省编委审定。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参加省成套局党组。
省政府采购中心的党群组织、后勤服务由省成套局党组统一安排。
(五)经费。省政府采购中心的基本支出,按省直部门预算改革中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标准列入年度预算,相应核减调入人员原所在单位的基本支出。业务经费按省级集中采购项目的一定比例(1%以内),由省财政厅审定后从采购项目中直接拨付,不新增财政支出。具体支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