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建设厅
颁布时间:2005-09-27
生效时间:2005-09-27
一、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三、评标程序
评标按两阶段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一)初步评审
1、符合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有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符合性评审不合格: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的;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4)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
(5)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7)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8)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9)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的;
(10)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4、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6、评标委员会按上述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7、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二)详细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对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