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鄂政发[2005]41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省级招标投标管理体制,规范招标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和《湖北省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成立省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前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实际需要,省政府成立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领导。省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成套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将省设备招标办公室改为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业务归口省发改委管理和指导。省发展改革委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省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领域内的违法活动。
(二)明确省级招标投标范围。凡属国家和省投资的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等建设工程项目,达到规模标准的,都要进入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招拍挂、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等,不单设操作平台,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委托省综合招投标中心具体操作。
国家和省在各市州县的投资项目,经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可按属地原则实行招标投标。涉及国家机密或国家规定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完善专家评委管理。建立省级招标投标专家评委总库,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家子库,与总库实行联网,由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要建立健全专家评委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评标专家资格认定以及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个人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要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合理抽取专家,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委参与评标活动。严格执行评标纪律,对在评标过程中有违规舞弊行为的专家评委,要取消其评委资格,并建议有关单位和部门追究其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省专家评委总库除满足本级招投标需要外,可向全省基层招投标推荐评委,解决基层评委类别不齐、人才短缺问题。
二、进一步规范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运行机制
(一)整合招标投标平台资源。省级招标投标活动主要依托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将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中心并入省综合招投标中心,省直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自行设立的招标投标平台予以撤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承接招标投标业务。被撤销招标投标机构人员,由各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妥善安置。
(二)明确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职责。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省政府采购中心、省综合招投标中心的通知》(鄂政发[2003]39号)文件规定,为依法必须招标投标的项目提供下列服务:一是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制度,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四号)、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19号部长令)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二是为招标报名、开标评标等活动提供场地服务,为交易各方办理有关手续提供配套服务,并确保开标评标活动过程保密、结果公正。三是为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派驻中心的窗口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四是建立和完善中心网络信息管理系统,为招标投标各方和窗口单位提供准确、高效的网络化、自动化服务。五是向社会提供有关企业资质、专业人员和项目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六是负责进场交易的招标投标相关文件等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统一管理,并按规定提供档案查询服务。七是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八是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九是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并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