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反法律规定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没有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出代理范围的机构代理招标的;
(三)在设定投标报名条件或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四)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违反有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标的价格、技术参数、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六)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七)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招标人或者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体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五)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六)不按规定履行事前核准手续的;
(七)其他违反招标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提供虚假资质文件,参与投标的;
(二)围标、相互串通投标,排斥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五)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其中,有上列第(四)项行为的,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分拆后转让给他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四)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综合招投标中心以及其他招标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