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代理资格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策划或唆使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的;
(三)违反招标程序和工作规范,导致不公平竞争或者损害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的;
(四)故意刁难、拒绝招标投标申报,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相互之间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二)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评审结果显失公正公平的;
(三)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和操纵招标投标活动的;
(二)向招标人推荐投标队伍或向中标人推荐分包队伍的;
(三)与招标人、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串通的;
(四)指定招标代理或者造价咨询单位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办事时限,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不按有关规定审核、监督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对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不按规定处理的;
(七)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的其他失职读职行为。
第十三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当干预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正常评标活动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第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巧立名目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乱收费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