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的调整,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时,应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并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
(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标程序、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五)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六)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九)确定中标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还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招标人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必须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或子库中随机抽取;
(三)对中标人先行公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被指定的媒介不得收取公告费。
第二十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
(三)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
(四)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且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必须进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