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政办发[2008]6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执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306号令),理顺和完善招投标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全市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理顺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明确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责
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负责全市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对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开展的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投标情况报告,对招标活动是否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中心规范运行出具书面证明;建立和管理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招投标执法检查,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商务、规划、房产、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在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项目“应进必进”制度
凡符合《仙桃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仙政发[2003]44号)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项目,都必须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招拍挂、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等项目,依照有关法规必须统一在市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投标的,不单独设立操作平台。确需邀请招标的项目,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报批手续,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报市政府备案。
三、进一步加强招投标平台建设,完善服务功能
市招投标办要加强场所建设,将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建设成为规范统一的市场平台,为招投标双方开展招投标活动和部门进驻、集中监督提供必备的条件;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加强对招投标和采购交易工作人员的管理,将服务项目、办事程序、信息发布渠道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要加强市场信息公开化和网络化建设,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将招投标活动中的各项核准事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中标结果及对违规招投标的处理结果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建设,不断增加专家数量和专业类别,将现有分散在各行业、各部门的专家库统一纳入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进行管理。有招标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在市综合招投标中心设立工作窗口,及时受理本行业招标业务,履行部门管理职责。
四、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操作程序,严格落实招投标规范运行书面证明制度
市招投标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等类别项目的招标程序,督促招标人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在招标活动开始前,招标人拟发布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必须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投标办备案。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招投标办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市招投标办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投标情况报告及监督检查情况,对招投标活动是否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中心规范运行出具书面证明,否则招标无效。
五、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市招投标办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和系统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不得采取违规收取保证金或者提高资格标准等手段拒绝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不得指定或者授意指定投标人及生产、供应商。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市招投标办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不按规定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或者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无效,市招投标办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影响招投标活动开展及违规收费的,市招投标办要责令改正,并由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的,由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OO八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