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纪发[2008]12号
中共仙桃市纪委 仙桃市监察局
关于重申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纪律的
通 知
各镇、市属街道办事处党委、纪委,沙湖原种场、九合垸原种场、仙桃工业园、刘口工业园党委、纪委、监察室,市人武部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社、行、总公司)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各人民团体党组织:
为了保证我市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重申纪律如下:
一、党员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插手、干预、操纵招投标活动;
(二)擅自参与各种承发包或者有偿中介活动;
(三)干扰招投标活动,致使招投标活动不能依法进行;
(四)未经招标投标,利用职权指定承包方;
(五)授意或者强令下属工作人员搞虚假招标,或者指使、纵容下级违法招标。
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本行业招标(采购、交易)项目违反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应当进入市招投标中心招标(采购、交易)项目不进入市招投标中心交易,以及对以上行为不制止、不纠正和不查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给招标投标双方造成损失;
(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便利,限定招标方将依法招标发包的项目发包给指定的承包方,或者指定使用生产厂商、产品配件和材料设备;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和非法设置招标或投标条件;
(六)对本行业招标(采购、交易)项目监督不力,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三、招标(采购、交易)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应当依法招标而不招标,或者应当依法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或者不在市招投标中心招标;
(二)采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三)违法限制或者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四)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综合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不具备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和组织能力等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六)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投标情况;
(七)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八)向他人泄露标底或者其它应当保密的资料;
(九)不依法定标,在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或者提出不合理条件致使合同无法签订或者签订虚假合同,以及将招标工程转包分包;
(十)对达到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不进入市招投标中心交易,自行确定承包人。
四、招投标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依法依规实施监督管理,违反招标程序和工作规范,损害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
(二)泄露招投标机密和其它秘密;
(三)向被监督管理的对象索要财物以权谋私;
(四)自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
五、各地各单位要认真遵守上述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对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关于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党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鄂纪发[1999]12号)、《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鄂纪发[1999]48号)、《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纪发[2007]7号)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