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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网   仙桃市综合招投标中心运行程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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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综合招投标中心运行程序(试行)

  来源:招投标中心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08-9-2 15: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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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综合招投标中心运行程序

(试 行)

一、项目登记。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凭项目批准与备案文件(资料)到市招投标办法制科填写“招标(交易)项目登记表”。

二、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信息。招标人发布的公告、信息须事前到市招投标办备案,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市政府批准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接受报名申请,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在市招投标中心接受符合公告要求的投标人报名,向报名单位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并填写“投标人报名登记表”。投标人报名情况必须保密。招标人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不得拒绝,不得以不合理的资质条件、收费、垫资等限制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报名截止后填报“投标人报名统计表”,并送交市招标办法制科一份备案。

四、资格预审。招标人在市招投标中心负责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资格进行预审。市监察局、市招投标办、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人员参与资格预审,并在“资格预审汇总表”上签字。招标人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告知预审结果。

五、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实行备案管理。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先对招标文件审查签字,然后送市招投标办统一编号、统一签章,并在市招投标中心发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六、现场勘察、召开标前会议。招标人组织所有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召开标前会议,做好书面答疑等工作。书面答疑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送市招投标办备案。

七、接受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或招投标中心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招标人按照规定确定评委数额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委成员一般应于开标前一小时内确定。招标人必须在市招标办设立的综合性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选评委。抽选时,市招投标办、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现场监督。抽选的评委,由市招投标办指定专人通知到人,并负责评委的组织管理和保密安全工作。

九、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必须在市招投标中心。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市监察局、市招投标办、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现场监督。开标环节中承担开标、记录、监标、唱标所需的现场工作人员名单,由会议主持人现场宣布。开标过程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作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评标。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在市招投标中心评标室封闭进行。评标委员会负责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一至三名,并排列顺序,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的组织工作和事务性工作由市招投标中心负责。市监察局、市招投标办、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委派一人在现场监督。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书面评标报告(复印件)同时送市招投标办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书面评标报告应该如实记载以下内容:①评标的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废标情况说明;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一、公示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人。由市招投标中心在市招投标网站公布评标结果和中标侯选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上。招标的项目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必须向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①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市招投标办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投标情况报告,对招投标活动是否进入市招投标中心规范运作出具书面证明,否则招标无效。

十二、发放中标通知书。评标结果和中标侯选人在公示期间无投诉或质疑的,招标人在取得市招投标办出具的书面证明后,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报市招投标办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十三、跟踪监管。市招投标办与市监察局将对招标(交易)项目中标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十四、建立招投标项目档案资料。市招投标中心对每个招标项目建立档案,并按规定做好查询服务工作。

十五、本意见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关于招标(交易)项目运行程序和环节监督的暂行意见》(仙招投标[2006]4号)文件同时废止。

十六、本意见由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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