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招标投标法》颁布5周年。《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有力地推动了投资体制改革,对规范市场秩序,节约项目投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招投标同时又成为腐败的高发区,招投标既是遏制腐败的重要措施,但又容易引发集中腐败。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招投标的制度缺失和监管缺失。毫无疑问,法律的健全和有效的施行是保证招投标良性发展的防火墙。鉴于此,10月22日,《法人》杂志社、北京律师协会招投标委员会在法制日报社联合举办招投标监管问题法律论坛,旨在通过本次论坛,促进招投标领域的健康发展。本次论坛吸引了众多专家学者和北京市各律师所的律师参加。
主办:《法人》杂志社 北京市律师协会招投标与拍卖委员会
主持人:赵曾海 北京市律协招投标与拍卖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主任
嘉宾:朱少平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 主任
张治峰 国家发改委法规司 处长
卢有杰 清华大学建筑管理系 教授
曹富国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教授
荆贵锁 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总工程师
朱建岳 北京市律协招投标与拍卖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周金泉 北京市律协招投标与拍卖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周 泽 北京市金隆法律事务所律师
朱少平:招投标法需要不断完善
今天我们这个题目叫做监管问题,我想就监管问题谈这么几点。
第一,招标投标法是一部程序性的法律,程序性的法律关键在于程序是不是科学,是不是得到了很好的执行,如果说一个招标投标活动是严格按照程序来做的,应该说这个招标活动是有效的。当然本身程序违法了,肯定这当中的猫腻儿是不言而喻的。腐败说到底,都是违反程序的,没有任何一个腐败的招标不违反程序。所以严格来说,只要我们按照程序来做,认认真真来按程序做是可以防止腐败的。
第二,投标的主体具有跨行业跨领域性,因此在监管过程当中就出现了比较多的问题。比如你这个领域我能不能进来,我这个领域你能不能进来,对这样一些问题产生了交叉、矛盾、协调等等这样一些问题。但是从总体协调来说,我们有一个监管的机制,最近又形成了这么一个监管的协调机制,这会解决我们很多的问题。还有一点,任何时候要通过我们的一些制度解决所有的问题,这是不可能的,因为社会是在发展,经济是在变化着的,我们只有不断地调整体制,调整管理方法和制度,才能不断地适应新的形势,不断地解决新的问题。
第三,就我所接触到的招标投标当中存在的问题,应该说是五花八门的,但是归纳一下,它也有一些自己的特点,我觉得目前存在的问题可能比较多一点的主要有这么八点:第一,领导干预招标;第二,片面强调最低招标价格;第三,阴阳合同;第四点,招标过程中的投诉问题;第五,市场准入的问题;第六,关于转包的问题;第七,评标的公平性;第八,招标和合同的关系问题。
第四,我们能不能修改招标投标法?任何法律在实施过程当中遇到问题都是可以修改的。法定的修改也是没有完全的限制的,法律实施一年可以修改,实施了20年、30年也可以修改,这是没有问题的,关键是,第一,现在法律所规范的对象、活动,它出现这些问题暴露得充分不充分。第二,它所暴露的这些问题目前有没有办法得以解决,如果我通过别的办法可以使它得到暂时的解决,也不一定就马上修改法律。
但是,总的来说,有那么一条,就是说现行招标投标法对于整个招标投标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我们也有不少的问题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法律的有效实施以及来逐步得到解决。
张治峰:提高违法成本
招标投标的监管问题,必须要明白第一个问题,招标投标执行过程中到底出现了什么样的问题。我觉得有这样一些问题,就是说我们在制度设计上出现了一些问题。比方说在招标投标法对于违法行为的规定,还没有完全地涵盖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不合理的招标投标的行为。在法律责任的设计上,还没有能够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对应。举个例子,比方说评标专家由于我们招标投标法的这样一个制度设计,使得现在的各位评标专家在决定中标人的时候,或者决定中标候选人的时候,有了很大的发言权,这和过去非常不同,这些和国外也不同。这个评标委员会主要构成人员是什么呢?是专家,专家应当占三分之二,就是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当初为什么搞这样一个制度设计呢?我想出于这样几个方面的考虑,专家有他的专业技术,可以保证评标的科学性,专家是知识分子,只是对真理负责,所以能保证他的公正性,他的立场也比较中立。但是实际上执行起来的时候,我们发现有问题,就是说我们的专家也不是纯粹在象牙塔中,他也得食人间烟火,有些专家可能公然成为某些供应商、承包商的代言人,当然私底下的交易可能就更多,但是这个招标投标法给评标专家设定的法律责任非常有限,也就是说我们的责任不足以制约他们的违法行为。这是我们在制度设计上,违法行为的种类涵盖不够,很多情况下发现这个行为不合适,但是在法律上找不到可以处罚他的依据,这主要是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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