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角度来讲就是监督职能的设计,就是说当初招标投标法可能还是想设计一个统一的建筑执法这样一个体制,目前这个监督体制我个人认为是一个综合监督为辅,各个部门分散监管为主的体制。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国务院关于职能分工方面很清楚地说了监督管理按照行业执行,水利的由水利主管部门,交通由交通主管部门,铁道的由铁道主管部门,为什么综合呢?综合的就提到发改委了,发改委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投标招标活动,为什么是为辅呢?因为你缺乏有利的手段,所以我只能说综合监管为辅,各部门的监管为主的体制,这个体制有它的现实针对性,因为如果说设计由一个部门来监管招标投标,我想也可能不胜任,也不现实,由各个部门分散监管可以充分调动各个部门的积极性,这是它的好处。但是由此也带来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在于市场经济改革的一个目标就是为了打破这个条条,而各个行业部门恰恰代表的就是一个条条,因为招标的目的是为了打破这个行业之间的界限,通过竞争来构成一个统一的大市场,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又由行业部门自己监管本部门当中的招标行为,这个跨行业的观念很难树立,就是有也可能由于身处在这个部门之中也难以有所作为,这就是它的一个制度上的弊端,但是我们说天底下的制度不可能都是完美的,相比较而言,我觉得这个制度现在来看还有它存在的必要性。
卢有杰:招投标法管得太宽
今天谈招标投标的监管问题,监管我想有这么几个,谁来管,管谁,怎么管,我个人感觉管的要太多了就管不过来,这话怎么讲?咱们现在的招标范围,我看了一下,太宽,招标投标法没有写,但是国家发改委有这么一个《工程建筑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其中有一项,我个人认为,比如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范围包括,第5个就是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我个人看,这个问题值得考虑。如果说把这个商品住宅刨掉,不必招标,这个监管对象就大大地减掉了一块,咱们可以集中力量去监管该监管的。
什么应该是政府监管的重点呢?我个人认为既然招标投标法对工程项目而言,应该把工程项目分成两类,一类是政府工程,一类是民间工程,民间工程至少不应该把它作为监管的重点,政府工程应该把它看成重点,目的何在?招标投标是建筑市场的一种交易方式,是一个手段而不是目的,为什么要招标投标?对于民间工程是一回事,对政府工程又是另外一回事,两种工程招标的目的是不一样的,因此用的手段也不一样。
现在的问题很多出在阴阳合同上,我个人的观点就是因为招标的范围太宽了,不该管的也去管,这样的话为了满足要求,经常弄虚作假,这不是惟一的原则,但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所以首先就应该把招标投标法对象弄清楚,重点是谁,非重点是谁?重点是政府工程,民间工程不是重点,可是这一点招标投标法没有体现,我觉得是一个缺陷。
还有刚才张治峰处长还给我们留了一个思考题,说程序公平还是叫做实施公平?如果真是公开招标,那我们加入WTO对谁有利?我们要不要保护国内的建筑企业?在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当中有一条,对工程所在国投标人可以给予7.5%的优惠,就是考虑了公平问题。如果完全去讲公开招标,现在提出叫科学发展观,要以人为本,要建立和谐社会,如何公开招标?有些贫困地区,如果公开招标,都是一些强有力的工程公司把工程拿去了,当地人员的就业问题怎么办,要不要照顾,这个照顾是不是就一定是公开招标。所以我觉得招标投标法有些管得太宽了,而且太死了,还有一些考虑不周,公平、效率都要考虑。
曹富国:应当设立投诉救济制度
我感觉到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招标法上当时设计的时候没有考虑到投诉救济这一制度。为什么要特别重视这一点?因为无论招标投标还是政府采购,很重要的一点,这样一个机制内在的要求就是要强调一个监督机制,投标人或者是供应商的监督机制。因为政府要是做监督的主体的话,当然也可以,但是这个成本可能会比较大,它的效果可能也会存在疑问。从谁最有动力监督采购过程来看,理论上讲,应该在竞争者之间,他来监督这个采购的过程,因为最后的中标人只有一个,如果中间出现了不规范的情况下,受损失的是直接参与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所以应该有一个最大的激励来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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