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虽然从工程来讲,最有激励进行监督,但是从采购这样一个过程中看,它可能又最不愿意进行这样的投诉监督,因为我记得一个外国专家有一句话非常形象,就是说你不会去咬那只喂你饭的手。也就是说它本身要给你合同给你单子的,你还要去咬他的手,不太会这么做。如果从采购人招标人的角度来看处理不好这些关系,有一些不太恰当的考虑的话,作为一个投标人供应商来讲,有一些新的东西没有做,我要投诉的话还要不要到你这儿来拿合同。
从这两方面来讲非常重要的是法律上一定要有一个鼓励供应商投诉的一个机制,由供应商投标人来建立这样一个机制,这是公认的非常好的一个环节。非常遗憾的是招标投标法在这方面没有扩展开来,没有充分地发挥到这样一个政府作为监督主体之外的这样一个监督职能的作用。所以我在想以后有机会对这个法律修改的时候,一定要把这一块给予很好的完善,这样的话随着对法律的完善以及政府监管的加强,随着对供应商投标人的监督职能的最大限度的发挥,这个局面会有实质性的改善。
荆贵锁:评标委员会缺乏法律专家
先说监管问题,因为我们在一线实际操作,这方面的感触相对来说比较真一些。比如说什么叫监督,现在在我们的开标现场,在我们的评标现场,所谓的监督人员要比评委会的成员要多,发改委的、招标办的,甚至检察院的、法院的,都到场了。
有一次我就跟这些监督的人闲聊,结果这些人最后都跟我出去在外边聊天去了,我就给他们提一个问题,我说评标专家在那儿怎么打分,在里面有什么运作,你们坐在旁边能看得见,能听得懂吗,你们又在这儿坐着,你们对于这个结果要负担什么责任呢?到时候一旦出了问题,评标专家也好,招标人也好,第一句话就是那么多主管部门,包括检察院、法院都在那儿监督我们,我们没有问题。坐后头那一圈的人能承担得了这责任吗?他能说这次评标没问题吗?我感觉不能。
所以我觉得应当建议好好研究研究,到底该怎么进行监管,怎么监管更有实效。
第二个问题,就是我们的律师、法律专家在招标过程中应该起什么作用。在一线操作过程中,我现在越来越感觉到法律方面专家的重要,实际刚才曹教授说投诉很多,实际我觉得投诉的出现跟评标委员会缺乏法律方面的专家有很直接的关系,为什么?一般投诉都是出现在被废掉的那些投标人,但是被废标的条款制定是不是很恰当,有没有法律依据,这是一个问题。然后评标委员会的委员在运作评标办法进行废标的时候是不是符合法律,又是一个问题。
确实在有些时候上大家把握不大准,但是又要做出决定,这时候我没办法,就凭大家经验了,实际有些问题真是在咱们法律专家面前都是非常简单的问题。但是遗憾地说,咱们招标法中在评委会的组成里面,我个人觉得现在缺乏法律方面专家的规定。依我们一线的实践体会看,真的有必要在这方面做一些研究,我也希望今天咱们在座的那么多位法律方面的专家也接触过很多招标,从各自的角度出发,更多地研讨一下,我个人感觉,这个题目会对评标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特别是准确性,会有很大的帮助。
赵曾海:律师要对招投标业务进行监督
我想就律师跟招投标业务的关系问题,说一下我的体会。我们国家有不少的非法建设项目,例如小型水电站都是非法建设的,但是非法建设怎么能建得起来?可能某一个市领导脑袋一拍就上了,根本没有走国家的审批手续,为什么招投标还能做下去?
所以我说第一个问题,从源头上就要卡死非法项目的上马,怎么做?其实我觉得在发布招标公告的阶段不仅仅是公告,这个项目基本的情况,我认为尤其是强制招投标的项目,还应该去公告。项目是否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它这个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政策的规定,这一家建设单位的主体本身有没有问题,甚至这个项目的资金有没有到位。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3页
1 2 3 4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