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金泉:强调招投标的市场监管
我今天主要想谈一下招投标当中的民事责任的问题。
在我们招投标领域里面,为什么发生这么多的违法的事情,我理解很多招投标规范的,即使说非常规范的,也有很多人去想办法试图突破规范,进入不规范的通道里面去,我觉得在招投标的违法成本方面还是太低了。
大家可以看一看,咱们现在现有的这些具体的规定来说,在对招投标领域里边,我认为更偏重于行政监管,也就是追究责任,几个方面的责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改正,指定重新招标、停业,比如评委出现问题可以说禁止他进入评委多长时间,都是这些,行政监管在目前带来什么问题?一个是自己监管自己,第二个自己监管自己免不了带来很多问题,前段时间发生了一个案例,对自己系统的处罚不处罚,对自己系统外的处罚重,这就是自己监管的一个典型。第二个,这种行政监管的力量以及行政监管的成本,刚才曹教授说的行政监管的成本到底多大,行政监管的动力,驱动力多大,行政监管的普遍性或者它的效率,及时性有多大?都是存在问题的。我认为在招投标监管里面还是要强调市场的监管,本身的监管,要强调民事责任的问题,在招投标中民事责任的问题。
第二个,在我们国家招投标法律设计程序过程中,介入了一个评标委员会,也就是说招标人的部分职权被合法地赋予给了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身上去,如果发生了违法事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是如何分担?如果是评标委员发生的违法事项,完全由招标人承担,我觉得也不合理。这实际上,我认为也是招投标中民事责任承担的很重要的一个特点。
第三个,在招标和投标过程之中,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地位是不一样的。很显然,招标人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在责任追究之中,我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建议应当强调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应当由招标人来承担举证责任,在某些事项上,我不是说所有事项,这是我认为在招投标中民事责任承担过程中第三个可以考虑的问题。
第四个,责任排除问题。根据我在工作中的了解,很多现在的招标文件,招标合同上都对招标责任人的责任进行了排除,对招标过程中应当程度的责任进行排除。这种责任排除应当到什么限度,我觉得是我们实际工作和理论工作当中都应当需要解决的问题。
总体而言,我认为对招投标的监管应当是以行政监管和市场主体监管共同并举为主,加大违法的成本,不论这种违法是来自于招标人,还是来自于投标人还是来自于评标人。
周泽:黑白合同效力问题
下面谈一下黑白合同和合同的效率问题,刚才很多同志讲到黑白合同的问题,黑白合同也与是招投标法律有关系的问题,黑白合同的出现,在我看到的所有的黑白合同的案件里面,实际都没有国家强制招投标的项目在里面。
大家之所以搞黑白合同的项目完全是为了规避一些不合理的一些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讲都没有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这样的一些问题。我看到的涉及黑白合同的所谓的招投标合同完全都是虚假的招投标。
所以我们邀请来的招投标对象完全是确定要中标的所谓的中标公司,甚至根本没有招投标合同,招投标文件都是编出来的,这种情况下,合同怎么有一个效力的问题?
招投标的问题我们说不可以忽略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的效力的这样一个解释,一律强调,所有以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我也进行了严厉的批判,我对起草司法解释的一位法官进行了一些辩论,我觉得这样的司法解释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我刚才讲到的,所有的黑白合同都是出现国家没有强制性招投标的项目里头,在这样一个项目里头,对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完全是一个自觉权利的处分问题,对招标人来讲,如果国家没有强制性这样的一个规定,没有招标人我有的是钱,愿意把工程给谁,这个文件给谁应该是一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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