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纪发[2006]13号
中共仙桃市纪委仙桃市监察局
关于加强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
通 知
各镇、市属街道办事处(园、区)党委、纪委,市属农林牧渔场党委、纪委,各镇人民政府,市属街道办事处(园、区),市属农林牧渔场,市人武部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院、社、总公司)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各人民团体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商业贿赂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招标投标法》、《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仙桃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实施办法》(仙政办发[2003]44号)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土地整理、土地招拍挂、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等项目应实行招标的,都必须进入市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投标,任何单位不得采取肢解项目、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可不实施招标的项目,须报有关部门核准,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备案。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得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确需邀请招标的,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规范招标项目的信息发布工作。市招投标办要对各类招标公告进行事前备案,确保招标信息尽可能在大范围内公开,提高招标项目的公开度、透明度和竞争力。仙桃日报、市招标投标网和市人民政府网为我市指定招标信息发布媒体。
三、加强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监督。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过程,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和市招投标办要认真进行监督,确保投标人的资质、技术、资金、管理、信誉等情况真实可靠。坚决制止借用资质、多头挂靠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招标资格的行为。
四、严格开标评标的程序和纪律。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和市招投标办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各类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都必须进入市招投标中心进行,不得另设操作平台。评标过程实行封闭式管理,各行业专家库要与市招投标综合专家库并网,按照规定随机抽取专家评委,严格执行评标纪律,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委参与评标活动,发现评委有违规舞弊行为的,要当场取消其资格,并建议有关单位和部门追究其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切实维护中标结果的严肃性。招标人必须按规定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报市招投标办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所有招标范围内的项目,不经市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投标的,市发改委不得办理预算内投资和国债项目投资拨付的书面决定,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交通、水利等部门不得办理开工令,财政部门不得办理预算执行及资金拨付的手续,国资部门不得办理国有资产转让批复,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市人民银行不得办理开户手续和贷款证,金融机构不得办理贷款手续。
六、大力推行“双重合同”制。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出让和购销等经济责任合同的同时,要与中标人签定廉政责任合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明确合同双方应该履行的廉政责任,以及各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廉政责任合同报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和市监察局备案。
七、加强对中标项目的全程跟踪监督。市招标办和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要认真进行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四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落实情况和工程进度、资金结算、合同变更等主要环节的跟踪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场外交易、非法转包等行为。
八、加大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由市监察局向市招投标办派驻监察室,对各类招投标活动实施日常监督。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要对招投标过程中的泄露保密资料和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市招投标办要对招投标各个运行环节实行有效监督。要重点查处参与围标、陪标和串标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要取消当事人投标资格,宣布中标结果无效,将企业和项目经理列入不良记录或“黑名单”公开曝光,并取消其对其他项目的投标资格。对违规转让国有、集体资产(含土地)的,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市招投标办和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有违规操作、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从严查处。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五日